王建设、柴秀荣:
原告马梅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判决,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给你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公告给你送达(2016)豫1326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建设、柴秀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梅华借款人民币18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杨镇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三、驳回原告马梅华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2020元,由三被告王建设、柴秀荣、杨镇亚连带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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