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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3 09:26:57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有效遏制执行义务人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法现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执行工作和刑事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涉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或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债券、股票、基金等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

            (二)被执行人或其未成年子女银行账户有较大金额收支的;

            (三)为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等利害关系人买房买车或有较大金额支出的;

            (四)为亲属、子女或他人婚丧嫁娶,花费、赠送大量礼金的;

            (五)曾经多次乘坐飞机、高铁、二等舱以上轮船的;

            (六)子女就读高级私立学校的;

            (七)新建或新装修房屋的;

            (八)归还贷款或其他未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的;

            (九)有保险红利等其他收入的;

            (十)能够通过合法劳动获得报酬,具有部分履行金钱给付能力的;

            (十一)占有判决、裁定已认定的执行标的款或标的物,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交付的;

            (十二)有能力按照生效判决、裁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

            (十三)执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到执行机构说明理由,故意躲避执行超过6个月的;

            (十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有协助能力,担保人已作出担保承诺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

            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的财产,或具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特定行为义务能力的,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要围绕本规定前三条列举的行为,结合具体的执行案件认真开展调查取证,注重保留原始的证据材料,对易灭失的证据注重利用执法记录仪等留下视听资料。

            第五条 执行人员收集固定证据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个人信息,有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 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情况,包括查询土地、房产、车辆、银行、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

            (三)查询被执行人生产经营性收入和消费情况,判断其有无执行能力;

            (四)被执行人是单位、企业的,查询该单位、企业现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查询该自然人的家庭财产情况等。

            第六条 在执行局设立专门拒执案件审查组,少审庭成立专门审理拒执罪案件的合议庭,专门承办拒执罪案件,便于执行和审判两个工作阶段的衔接沟通。

            第七条 在将涉嫌拒执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之前,应由执行局拒执案件审查组先行对执行阶段收集固定的证据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要求自行控告的,执行局应该协助复制有关卷宗材料。公安机关受理控告或自诉立案的,不再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的;

            (二)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受材料、不予答复的。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接受材料、不予答复的,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和了解报案情况的证人作出的调查笔录、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邮寄控告材料的挂号信、证人证言、照片、音视频资料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接收报案材料后超过3日未答复的,视为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拒执自诉立案的,立案庭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登记条件的,应当即日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日内征求执行局拒执案件审查组意见;少审庭经再审查后认为符合自诉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应予立案。

            第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需要对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合议庭提请庭长把关、分管院长批准。作出逮捕决定后,应即日移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办理拒执罪案件的合议庭在公安机关逮捕后24小时内,应当通知被告人家属并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对于已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不到案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网上通缉”。

            第十二条 对拒执犯罪自诉案件,立案、执行、审理部门要通力配合,及时取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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