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完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解纷需求,规范“调裁对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第一条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经立案登记后,立案大厅的程序分流员认为适宜调解的,应当适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程序。
第二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进行委派调解;当事人不同意的,依法登记立案。当事人同意立案后调解的,开展委托调解或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进行庭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诉前或者庭前调解的,及时转入审理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由程序分流员当日将案件录入人民调解平台,自动分流至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处进行调解。
对于涉及群体事件、矛盾易激化、辖区影响大,长期信访的纠纷,争议焦点涉及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和有关部门对接,进行多元化解,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条 对于诉前委派调解或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一个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延长一个月。
第五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登记立案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做出司法确认。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告知当事人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另行起诉。
第六条 诉前委派调解的,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不成功的纠纷,由立案庭登记立案。
第七条 诉中委托调解的,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由原审判组织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依法对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
第八条 诉中委托调解的,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不成功的纠纷,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第九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自行受理调解的,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第十条 达成调解协议,需要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由程序分流员在当日转至各民事速裁团队或速裁法官处,由速裁法官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出具相应裁判文书。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中断。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