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实现“简案快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速裁应当遵循简便、高效、便民、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二条 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民商事案件,本院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发挥速裁简便、高效的功能。
第三条 速裁采取“调裁审一体化”和“要素式判决”为特色的诉前(中)调解、简易快审、立等可取的审理模式。
第四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五条 民事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范围: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纠纷。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新类型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四)再审案件;
(五)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六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七条 引导速裁案件当事人协商缩短答辩期、举证期;法官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则上在答辩期内;严格规范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八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核对当事人、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际性庭审,不拘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庭审结束后一般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
第九条 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庭审。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设计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第十条 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表的,在开审理时可以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素,逐项当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十一条 对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统一性。
第十二条 民事速裁案件以调解、撤诉作为主要结案方式。速裁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可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方案。
第十三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并送达。
第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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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