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关于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安排部署,深入推进我院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创新审判制度机制,提升审判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
制定如下繁简分流工作机制。
一、审判组织职责分工
第一条 我院在服务中心设立民事案件多元化解、诉调对接团队1个,由裴增龙带领团队负责协调、联络多元化解工作,做好诉讼和非诉讼的衔接;
在服务中心设立诉前调解团队3个,由韩玉华、郭占阳、杨雪飞(道交一体化)各带领一个团队负责诉前调解工作;
在服务中心设立立案速裁团队5个,其中4个民事速裁团队,1个刑事速裁团队,民事速裁团队由薛文武、谢蕊娜、杨泓、闫洪照各带领一个团队审理所有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及所有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进行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刑事速裁团队由黄朝晖带领团队审理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的危险驾驶罪的案件;
各人民法庭均设立民事速裁团队,由法庭庭长带领团队审理本辖区适用速裁或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综合审判庭设立行政速裁团队1个,由赵修远带领团队审查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案件;
执行局设立执行速裁团队1个,由陈冠仰带领团队负责执行案件的速裁快执工作。
二、案件分流
第二条 对进入诉讼服务大厅立案的当事人,首先由导诉员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包括诉讼常识的释明、诉讼风险的告知,诉前调解便捷高效、成本低廉、司法确认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效力等优势的告知,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小额诉讼等程序的告知,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或者选择适用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小额诉讼等诉讼程序,有效进行立案前引导分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引导当事人到诉前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出具调解协议结案。若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即行立民初字号案,由服务中心民事速裁团队受理,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结案。
第三条 在立案审查时如果案件涉及地方政府的、涉及重大民生案件、其他职能部门、辖区重大企业需多方化解纠纷的案件,经起诉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多元化解联络员负责与多元化解综合调解中心联系对接,开展多元化解工作,30日内不能调解的,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转相关业务庭审理。
三、诉讼程序分流
第四条 以下案件类型,可适应简易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到庭请求即时解决纠纷的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争议不大的婚姻家庭案件;
(三)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案件;
(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债务纠纷;
(五)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银行借贷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其他适应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 以下简易程序案件,立案时可以立成小额程序:
(一)标的为5万以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五)银行卡纠纷;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十)其他适合小额程序的案件。
小额程序在立案时应告知原、被告,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承办法官进行审查,如审查异议成立,可告知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继续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纳入速裁案件范围:
(一)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案件;
(二)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五)系列案、群体性、关联性案件;
(六)疑难复杂案件;
(七)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八)其他不适宜速裁案件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
(七)共同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
(九)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的;
(十)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其他案件。
四、简案快审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案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一)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案情复杂;
(二)被告提出反诉;
(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四)追加当事人;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
(六)需要公告送达。
第九条 速裁案件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制定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第十条 引导速裁案件当事人协商缩短答辩期、举证期;法官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原则上在答辩期内;严格规范延长举证期限,原则上不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十一条 针对标的较小、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可以采取门诊式庭审,庭前由法官助理集中核对当事人、征求回避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法官围绕诉讼请求直接进行实际性庭审,不拘泥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庭审结束后一般当庭宣判,当庭制作令状式判决,当庭送达判决书。
第十二条 针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类型化案件可以采取要素式庭审。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设计要素表,要求当事人庭前填写,开庭审理时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记入庭审笔录,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要素重点审查,引导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未在开庭审理前填写要表的,在开审理时可以以要素表的基本要素为线素,逐项当庭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无争议的要素予以确认,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要素进行举证和质证。
第十四条 对系列性案件、群体性案件,关联性案件,可以实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开庭、合议、宣判,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多个案件连续审理,节约司法资源,确保裁判统一性。
第十五条 对于当事人地处偏远或需要到当地进行调查取证、勘察现场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事先充分了解案情,理清案件审理要点,通过到当地勘验、就地审理的方式来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对于需要就地审理的简单案件,一般在审理结束后及时合议,能够当庭裁判的,当庭裁判。
第十六条 民事速裁案件以调解、撤诉作为主要结案方式。速裁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可无需记载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仅载明调解方案
第十七条 通过充分开展即时合议、即时记录、即时形成处理意见的方式,达到压缩合议次数,提高合议效率的目的,解决“审”、“议”脱节问题,提高审判质效。
第十八条 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如当事人申请给予调解时间或者法官认为案件尚有调解可能的,可以不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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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时,法官应当当庭认定案件事实,对判决理由与依据作出阐述,并记录于庭审笔录中。
第十九条 当庭宣判的,原则上应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不能当庭送达的应当在庭后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五、繁案精审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社会舆论关注的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审理程序依法行使释明权,实行证据裁判主义,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
第二十一条 配强审判力量。在充分考虑法官办案能力,经验及特长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审理难度合理确定专门审理复杂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年终考评时,综合考虑所办案件难易程度。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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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