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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标准

        发布时间:2022-04-20 11:13:00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纠纷中只偿还部分欠款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到诉讼时效起算点及期间的认定,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也会引起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争议,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经过,这样的争议又会涉及到关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和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讨论。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在于唤醒“权利上的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避免权利人翻出陈年旧账,进而推翻多年以来基于此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赵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标准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

         

        关键词

        民事  诉讼时效中断  证据证明力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案件索引

        一审: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2021)豫1326民初458号2021年2月22日);

        二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民终1887号2021年4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产业项目部合作关系,2017年3月,被告从原告处进货100箱千年红窖藏白酒,总价款为48000元,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定将白酒交付给被告,被告收到商品后,以资金困难为由仅支付了19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款项,被告一直推托资金周转过来就支付剩余欠款。2017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产业项目部赵某酒款贰万肆任伍佰元整(24500元)”。原告多次以不同形式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酒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至今仍未向原告清偿245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有约束力,被告拖欠酒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原告权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酒款24500元,逾期利息4679.8元,共计29179.8元。

        被告辩称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欠条记载时间是2017年6月21日,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元与本案无关,是被告承办有关爱留守儿童的活动,向原告支付的劳务补偿费用,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2)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无效的,原、被告非本案100箱白酒买卖的主体,买卖合同真正主体是河南电视台农村频道项目部和香花镇政府和三个石子厂。被告只是中介人,本案白酒买卖是单位之间的买卖,原、被告双方是职务行为。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黄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6月21日,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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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赵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记载内容为:“今欠产业项目部赵某酒款贰万肆仟伍佰元整(24500元)黄某 2017.6.21号。”赵某于2020年9月向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申请进入人民调解平台,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于2021年1月29日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裁判结果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豫1326民初458号民事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豫13民终1887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认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赵某陈述:赵某黄某因产业项目部合作关系,2017年3月,黄某赵某处进货100箱千年红窖藏白酒,总价款为48000元,约定货到付款。赵某按约定将白酒交付给黄某黄某收到商品后,以资金困难为由仅支付了19000元,后赵某多次催要款项,黄某一直推托资金周转过来就支付剩余欠款。2017年6月21日,黄某赵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产业项目部赵某酒款贰万肆任伍佰元整(24500元)”。从赵某的上述陈述看,赵某陈述的事实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批复完全一致,故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从黄某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2017年6月22日)开始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本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从2017年6月22日开始计算,至赵某于2020年9月向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申请进入人民调解平台超过了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赵某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是,黄某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微信向赵某支付了2000元。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能使人内心确认该2000元就是支付欠条中的款项。一是赵某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界面仅显示黄某赵某转账2000元的事实,未显示该2000元的用途,黄某对该2000元的支付作出了合理解释。二是黄某赵某出具的欠条数额是24500元,赵某诉讼请求的酒款也是24500元,赵某在诉状中和开庭中陈述诉讼请求环节均未提及黄某已支付2000元的事实,只是在举证阶段才陈述黄某已支付2000元的事实。三是赵某黄某当时系同事关系,且黄某不止一次在赵某处购酒,黄某赵某微信转账2000元,是其他经济往来也有一定可能性。赵某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不能足以证明赵某自欠条出具后向黄某主张过权利,赵某起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情形。黄某关于赵某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赵某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买卖合同纠纷中只偿还部分欠款的案件往往会涉及到诉讼时效起算点及期间的认定,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也会引起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争议,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经过,这样的争议又会涉及到关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和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讨论。

        一、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及期间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获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买卖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了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结合这两项规定看,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后诉讼时效中断,供方如果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不主张权利,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本案中,供方(权利人)收到需方(义务人)所写欠款条的日期为2017年6月21日,诉讼时效起算点为2017年6月22日,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供方于2020年9月向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申请进入人民调解平台,已经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已过。

        二、关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至十九条对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权利人在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请求时,其提供的相应的证据应当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

        本案中,权利人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请求,同时提交与义务人之间2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该转账记录未显示该2000元的用途且义务人对该2000元的支付作出了去其他用途的合理解释;权利人在诉状中和开庭中陈述诉讼请求环节均未提及义务人已支付2000元的事实,只是在举证阶段才陈述义务人已支付2000元的事实;权利人和义务人当时系同事关系,且义务人不止一次在权利人处购酒,义务人向权利人微信转账2000元,是其他经济往来也有一定可能性。这三个方面原因导致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能使法官内心确信该2000元就是支付欠条中的款项。因此,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自欠条出具后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权利人起诉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三、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讨论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权利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判决结果不满的情况,觉得只是超过诉讼时效几个月或者几年,法院就驳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违司法公正。但是在诉讼时效制度下,人民法院不仅是依法判决,而且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并且权利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者延长。因此,诉讼时效制度并非对权利人的“不公”,而是在兼顾权利人、义务人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对权利人的一种保护。但既然争议点存在,就需要我们对诉讼时效制度背后的价值进行讨论。

        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在于唤醒“权利上的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避免权利人翻出陈年旧账,进而推翻多年以来基于此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一方面,如果权利人自身都不积极主动去主张权利,仅仅是“躺在权利上睡觉”,那么法律就需要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督促作用。另一方面,如果法律不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在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任何时间都对其权利进行保护,那么会对多年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推翻,进而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不仅会适得其反,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而且会破坏交易安全,违背法律维稳的价值,这是诉讼时效制度的维稳作用。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胡建成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屈云华、王彬、李晓伟

        编写人: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  廉令娇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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