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将证明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进行了分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双方之间进行转移。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双方证据证明程度的审查和认定,双方对各自主张的证明程度,影响到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举证不能的认定。
周某与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单一转账凭证认定民间借贷举证责任之分配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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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转账凭证 举证责任转移
裁判要旨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双方并非借款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案件索引
一审: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2022)豫1326民初1534号(2022年6月6日)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在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搞装修建立了师徒关系,也就是被告跟着原告学装修技术。2019年7月份被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3000元,原告以淅川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9年7月20日转给被告现金3000元,2019年12月2日转给被告现金10000元,两笔合计13000元,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和打电话给被告要求支付原告的借款,但被告以无款为由分文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借款13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的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转给被告的钱是其让被告介绍并代转给他人的投资款。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2、原告诉状中所述的借款金额也不真实,201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3000元,原告向被告转款2000元,实际上原告欠被告1000元。2019年12月原告向被告转款10000元,确定做投资转给师伟,当时经过双方沟通,扣除2019年7月20日原告欠被告的1000元,被告将剩余的9000元转给了师伟,且后期的投资款都是由被告直接转给师伟。综上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转账单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微信转账单,并非银行转账,与我方出示的证据一致。2019年7月20日的转账是被告转给原告的3000元。1万元转账认可,但转款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被告提交了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明细三份。涉及原被告的有,3000元转账能够印证是被告转给原告的,也能说明原告转给被告2000元,其差额1000元为路费。2019年12月28日实际转款的9000元是投资款,扣除了1000元路费钱。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3000元,随后,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2000元。2019年12月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0000元。2019年12月28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给师伟9000元。
裁判结果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豫1326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认为, 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需要证明的基本事实有二,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如出借方仅提交转账凭证的,因其未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严格来说并未完成应负的举证责任。实践中,因考虑很多出借人缺乏法律意识,若将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出借人,则对实体权利保护不利。因此,上述司法解释亦要求借款方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作出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只要借款方对收到款项的性质作出相对合理的解释,又提交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就可以认定借款方完成了举证责任。本案中,关于案涉13000元,原告主张系借贷关系,被告称3000元系自己转给原告的,1万元并非借款,并出示了微信转账记录,故原告应就双方是否达成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原告并未提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以及被告认可系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故对于其关于13000元系借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借贷的补充,有着资金流动性强、周转速度快的优势,但是,由于缺乏监管,民间借贷也存在其随意性强、隐蔽性大、缺乏规范性的弊端,导致一旦发生纠纷,事实认定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最大难题。毕竟法官审理案件是利用现有的证据对过去事实进行推断,很难重现事实全貌,经常会出现穷尽手段也难探知客观真实的现象。因此,有必要以更加具体地界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转换规则来明晰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思路,以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规则或理论上的共识,来规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颇为随意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一、仅有转账凭证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对于出借人不能提供债权凭证情形下,如何安排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分配:(1)原告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2)对原告主张,被告如不否认,则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如否认,会提出抗辩主张,则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不能证明其抗辩主张,应支持原告的主张。(3)被告如能够证明其抗辩主张,则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能够证实其向被告转账的事实,对其主张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需要结合被告抗辩主张进行判断。被告抗辩原告转账是基于向案外人的投资,并围绕其抗辩提交证据,履行了对其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当事人双方举证证明标准的区分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划分了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明确了举证责任的转移。对于双方对各自主张的证明标准并未明确,因只有达到证明标准举证责任才会转移到对方,所以该条亦未明确举证转移的节点。对此,需要结合双方主张的性质来进行判断: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
(1)原告主张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原告履行的是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义务,属本证。其本证的证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要求原告一次性举证到位,而是规定原告提供转账凭证、证实转账事实,就完成了初步证明义务,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2)被告的抗辩主张,是一个新的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抗辩主张的证明义务,属反证。反证的证明标准低于本证,即被告提交的证据不需要达到本证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只需要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让法官相信抗辩主张具有可能性从而导致原告主张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即可。此时,举证责任又转移到原告。(3)原告对双方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借款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应当进一步针对被告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否定被告的抗辩主张或者进一步证实其诉讼主张,则面临所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确定的问题。此时,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对其关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诉讼主张,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对其关于原告转账是基于向案外人投资的抗辩主张,提交的证据虽然亦不能达到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已经使原告的主张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履行了对其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但其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证明标准的把握应考量个案实际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将证明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进行了分配,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在双方之间进行转移。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双方证据证明程度的审查和认定,双方对各自主张的证明程度,影响到举证责任的转移和举证不能的认定。审判实践中,对证据证明程度的审查和举证责任转移的认定,属法官心证,在认定时应当结合双方交往背景、交易习惯和交易标的等予以综合考量。比如,双方关系原本亲密且交易标的额不大,原告主张借贷关系而被抗辩为其他债务时,应当赋予被告较重的证明责任。又如,双方原本不存在交往,对发生的唯一转账事实,应当要求原告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存在多次转账,在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当庭未质证,庭审后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庭要求原告提交与被告之间来往的微信记录,原告亦未提交,与常理不符。
事实认定是以现有的诉讼材料为依据对已经过去的事实真相进行分析判断的过程,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其地缘、血缘、业缘之基础,穷尽手段仍无法还原事实之本相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证据规则成为诉讼救济的最后手段。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应尽量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出现因过分加重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背离的结果。笔者认为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给予双方平等的机会在举证上全力争执,来回反复拉锯,尽管最终仍得有一方承担诉讼之不利益,但一番较量下来,双方会根据举证情况对裁判结果有心理预判,并且法官的心证在本证与反证之间来回拉锯的过程就是发现客观事实的过程,虽然得出的结论冠之以法律事实的认定,但相信此法律事实离客观事实已经不远了。
一审法院独任审判员:谢蕊娜
编写人: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 谢蕊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