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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以案释法

        马某诉王某手机短信侵权案

          发布时间:2009-07-30 08:38:27


            案情

            2006年8月15日,被告王某用自己号码为138********的手机与原告马某的139********手机进行联系,当确认了139********手机机主为马某及马某的身份后,2006年8月16日至2006年8月22日,被告王某用138********的手机向马某的139********手机上陆续发送了26条短信息,短信息的内容均为辱骂马某及其家人的词语。马某十分气愤,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审理

            365659_beat365登陆不了_365速发国际靠谱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某向法院申请对其手机上所收短信息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对原告马某提供的手机进行号码确认后,将该手机上显示接收于138********的26条短信内容以制作笔录的方式予以保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主动承认其向原告马某发送短信息的侵权事实。后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说服教育工作,最终敦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评析

            随着通信的发展,手机成为人们日常的通讯工具,手机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为少数人实施侵权等不法行为带来了便利条件,通过手机这一通讯工具实施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所涉手机短信侵权案件即为其中一例。

            一、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息侵犯了原告何种权利

            原告马某手机上所收到的短信息系被告王某发送,从短信的内容看,被告王某向原告马某发送短信息是侮辱原告马某及其家人,侵害了马某的权利,然而王某侵犯马某的权利究竟属于什么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被告王某发送短信的行为并不损及原告的财产,也未使原告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该短信息的内容是对原告的人身进行攻击,人格进行侮辱,其侵害的是原告的人身权益,而非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受到侵害的权利应归属为人身权。

            从人身权的内容看,人身权又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部分。人格权是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即以权利人自己的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身份权是指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即亲属权。很显然,原告受侵害的权利不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应归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

            人格权的内容及权利范围又十分广泛,尽管理论上对人格权有许多争议,但一般认为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除了上述具体人格权之外,还有不体现为上述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权利内容极其广泛,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繁衍出具体的人格权,如贞操权、安宁权等。在这些权利尚未与一般人格权分离形成具体人格权的情况下,尚不能独立存在。即使从一般人格权中分离出具体人格权的情况下,一般人格权仍然独立存在。这也反映出人格权内容及范围的广泛程度,可以说几乎无法穷尽其包含的具体权利内容。

        将原告马某所受侵害的权利与具体的人格权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发现马某受侵害的具体权利不属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仅与名誉权较为近似和相像。名誉权是指一个人的名声或声誉,反映为社会一般人对公民形成的关于品德、才干和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即对公民社会价值的一般认识。由于名誉权表现为社会对公民的评价,故导致名誉权的侵害只能表现为公开的方式或能为第三人知悉的情况下实施侵害,这样才可能导致社会对公民社会评价的降低。本案中被告王某是利用手机将短信息发送至原告马某的手机上,通过发送短信息的方式实施侵权,短信息的内容只有发送者被告王某和接收者原告马某知悉,并未向社会公开,这一侵权方式具有隐蔽性、秘密性,并不为其他人所知悉,原告马某的名声、声誉和社会评价即其名誉并不因被告王某发送的短信息而遭受降低,原告马某受侵害的权利不符合名誉权的特点,不属于名誉权的范畴。

            原告马某遭受侵害的人格权不属于具体人格权的范畴,只能归属于一般人格权,即原告马某做为一般人所应当具有的人格尊严受到被告王某的侵害。

            二、原告马某的家人能否作为本案的原告

            被告王某给原告马某所发送的短信息中除了有辱骂马某的内容外,还有辱骂马某家人的内容,如“你老婆是次品”、“你女儿是谁种的我告诉你”等。王某发送的短信息内容涉及了马某的家人,其家人能否作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法院认为,马某的家人不能做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参加诉讼。首先,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尊严都会造成被侵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导致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诸如忧虑、愤怒、恐惧、焦虑、沮丧、失望、悲伤、抑郁、绝望、缺乏生趣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本案中马某的的家人并不知悉短信息的内容,其精神及心理并未因这些短信息而发生变化,也未产生精神痛苦,其精神利益也并未丧失或减损,其人格权及人格尊严应当是没有受到损害;其次,王某向马某发送短信息,其意图非常明显,即想损害马某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其意图侵害的对象并非是马某的家人。短信息的内容虽然涉及了马某的家人,这仅是王某利用这种方式达到侮辱马某的目的,是王某损及马某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的一种手段,并非是损害马某家人的人格权;最后,王某短信息的发送对象是马某一人,这些内容仅为马某一人知悉,并未向第三者扩散,马某的家人并不知悉短信息的内容,不应再让马某的家人知悉这一情况,否则会造成新的损害。如果让马某的家人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势必使马某的家人知悉短信息的内容,给马某的家人造成精神痛苦,而且使案件审理取得不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宋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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