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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当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司法环境面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30 10:07:56


        刑事审判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刑事审判这一司法活动,动用国家的强制力对于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加以惩治与规范,使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得到维护,使社会正义和公正得以实现。刑事审判工作开展的顺利与否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前实践中,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环境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已成为横在基层刑事审判工作面前的一道道“绳索”,羁绊着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前进的步伐。下面笔者就当前刑事审判司法环境所面临的问题,谈一点粗略看法。

        一、面临的问题

        刑事审判司法环境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刑事审判工作构成上划分,可分为职能方面的环境、政策方面的环境和理念方面的环境;从刑事审判工作的隶属上划分可分为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目前,影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最主要的环境问题就是刑事司法理念的问题和当事人滥用信访(上访)权的问题,这两大问题困惑着基层法院的刑事工作。

            刑事司法理念方面。存在有来自法院内部刑事审判法官自身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问题;有来自法院外部从事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围绕对犯罪的侦查、批捕、检察机关、劳改机关等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问题;有来自法院外部上级党委领导的刑事司法理念的问题等。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至今已有十余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有利于被告人等刑事司法原则已贯彻执行数年,然后有相当一部分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新的刑事司法理念转变角度不大,刑事司法人员的专制思想和特权意识严重,人权意识和人本理念淡薄。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罪重的证据,而忽略收据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有的甚至在移送案件时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予以隐匿,这些人的观念中仍带着“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烙印。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是以证据来认定事实,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证据问题严格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时,遇到的阻力相当大,这其中的阻力有来自当事人尤其是受害方当事人方面,有来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方面,也有来自上级党政领导机关等方方面面。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主要是因不懂法或误解法律而误解法官,上级党政领导机关多数是因对法律掌握不透彻而误解法官,而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则多数是因为刑事司法理念未转变或转变的不彻底或纯粹为了自己的工作而对法官施压。以上这些情形是来自法院外部的环境对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而来自法院内部环境的影响则主要是来自刑事法官自身,刑事法官虽然长期直接从事刑事审判实践,但有的对近期的刑事司法政策了解的尚不透彻,新刑事司法理念未真正树立,有的法官仍存在着重刑主义思想,单纯为了追求惩罚、震慑效果而过分地从重判刑,有时会对合议庭贯彻“疑罪从无”之做法存在着多多少少的误解。这样容易加剧罪犯的抵触、对抗情绪,激化刑事矛盾,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当事人滥用上访(信访)权。这也是当前刑事审判司法环境所面临的难题。从我院近年来的上访案件情况看,刑事涉法上访(信访)案件占全院涉法上访案件的近50%,刑事上访案件有五十年代、七十年代、八十年代、九十年代的案件,也有近年的案件,但九十年代前的案件居多。五、六十年代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历史陈案,八十年代“严打”期间的老案,当事人多是多年上访老户,经历了几十年的申诉、缠诉,停访息诉工作难度大。根据近年来法院内部信访接待机制,刑事口的接访任务重,又面临着刑事审判干警人员少、刑事案件数量多的问题,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工作强度和工作量上都倍感压力。另外,在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了当事人动辄就滥用上访(信访)权来给刑事审判法官施加压力、干扰正常刑事审判工作的现象。如:我院在今年审理的被告人毛某强奸一案中,案件刚诉到法院,被告人家属就寻找新闻媒体、党政机关领导,扬言毛某是冤枉的,如果法院判决毛某有罪,全家人都要去北京告状。受害人家属也不示弱,带着近亲属冲闹法院,不断地给当地党政领导、上级领导打电话、写告状信,扬言如果法院不对被告人从严惩处,受害人家属也要到北京告状。案件还未来得及开庭,承办法官就到处给领导们汇报。从媒体上我们也发现此类滥用信访的事例在其他法院也有发生。这类现象一方面影响正常的司法程序,损害司法权威,另一方面,滥用信访者有的还采用威胁承办法官人身安全的方式,还有的对其事业甚至前途加以恐吓、威胁,导致刑事审判法官的执业风险进一步上升。这些现象的出现已构成了影响刑事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应引起重视。

            当前,刑事审判司法环境除了上述面临的困难外,还面临有刑事司法职能、刑事司法政策及刑事司法救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这里还需提及的是说情风对刑事审判司法环境构成的影响。“天理、国法、人情”是中国人观念中根深蒂固的东西,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被告人行为虽为不齿之举,然而还有人为其说情,令人匪夷所思。说情者有来自法院内部,也有来自法院外部,刑事审判法官在潜心研究案件时,还需意志坚定地抵御来自各方面说情的压力,这种情况也多多少少地影响着当前刑事审判工作。

        二、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是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要从和谐社会的理念和要求出发,根据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形势和犯罪态势,合理地吸收我国传统刑事政策的精华,借鉴外国先进的刑事政策经验,顺应国际刑事社会化、一体化、法治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将现代刑法理念、目的、手段、策略、措施等有机地融为一体,要彻底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新的刑事司法理念。

        二是构建刑事审判司法环境公正评价体系。刑事审判司法实践中,人们最容易感受到的往往不是公平与正义,而是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之间的处理是否公正。刑事审判司法要实实在在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个案之中,让百姓通过个案的公正处理,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有关机关应对刑事司法活动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审判与执行刑罚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和司法人员履行职责、违法违纪等各个方面的公正标准进行规定,制定统一的客观评价规则,统一司法人员执法公正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将人们的主观评判转化为反映社会一般要求的客观规则,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和司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确保公正执法。

        三是建立诉访分离体制,加强刑事审判法官执业保障。一方面要区分人民法院诉讼案件与信访事项,明确司法审判与信访工作的界限。当事人反映情况,提出投诉意见属于信访,受有关信访规定调整,将两者分离。法院内部的信访管理机制应有所调整,接访工作与审判工作脱勾,使刑事审判法官从接访工作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审理案件,从根本上避免信访活动对审判活动的影响,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要积极消除滥用信访对承办法官各方面产生的影响。科学评价承办法官,正确对待信访统计数字,防止产生“信访量多,承办法官有问题的可能性就大”的片面看法,鼓励刑事审判法官的工作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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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健全、完善司法廉政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把健全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巩固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切实加强刑事司法审判环节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程序规则,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为健全完善质量考评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推进内部管理的规范有序提供载体。建立法庭廉政宣誓制度,不断强化法官廉洁执法意识,带动执法队伍在思想上同心、工作上同向、行动上同步。

        责任编辑:宋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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