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执行,又称非诉行政执行 ,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 。非诉执行与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一样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非诉执行与民事刑事执行有所不同,其显着特点就是它独有一个前置程序--审查程序。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行政机关作出并生效,为何在执行时仍要接受法院的审查呢?其原因有二: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通过审查程序,可将违法的行政行为排除在执行案件之外。二是通过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多了一道纠正错误的手续和环节,加强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而起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我院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实际,粗浅地谈谈对非诉执行申请审查的有关问题。
一、 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的标准
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较可以看出,对行政诉讼和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标准有所不同。行政诉讼采用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审查标准,审查范围宽泛,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很高。而非诉执行只采用了合法性审查标准,审查范围范围较窄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较低。为什么会出现差异呢?原因在于:非诉执行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设置其功能虽然都是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达 到维护和监督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但行政诉讼更倾向于监督制约行政权,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非诉执行制度侧重于通过司法手段强化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利益,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另外,行政相对人放弃或丧失诉权之后,具体行政行为所设义务已经确定,行政机关就所确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维护其严肃性。因此,非诉执行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虽然都涉及合法性问题,但 二者的审查标准应该有所不同。非诉执行审查标准在设计上既要防止监督和控权的不足 ,又要尊重行政权的行使。审查标准应当低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但另一方面非诉执行的审查也不能虚置而流于形式。为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我国司法解释对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采用了适度审查的标准,将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准予执行的界限定位为“明显违法”。
二、 对非诉执行申请审查的方式
目前为止,由于有关非诉执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各地法院对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在实践中也不尽相同。其主要有三种方式。(1)书面审查。既由合议庭对行政机关提交的卷宗材料按照审查标准和内容进行审查后裁定是否准予执行。法院在接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主要看卷宗材料是否齐备而不做实际的调查。(2)听证审查。听证审查是指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组织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当庭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面对面的举证、质证,然后由合议庭当庭认证,并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决。(3)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目前在我国享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近百个,执法权限近千项。加之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致使大量执行案件涌入法院。书面审查程序简单,效率高。大量常规案件如罚款和税费征缴能快速进入执行程序得以执结。而对于重大疑难复杂以及严重影响相对人人身财产案件。听证程序的准诉讼性更能够保证执行的公正严谨,防止涉法信访的发生。这种方式多用在被执行人履行非财产类案件中适用,如强制拆除,停产停业,退出土地等,这种审查方式目前为大多法院所采用。
三、 非诉执行申请审查的步骤及主要内容
对于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笔者认为应当分步骤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审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这主要看8个方面:(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依法可以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否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否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是否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是否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8)被执行的法定起诉期限是否已过。
其次,检查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为:(1)申请执行书。(2)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4)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应当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最后,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非诉执行是否准予执行的界限定为“明显违法”,所以是否“明显违法”就是我们对非诉执行申请审查的主要内容。具体来说,“明显违法”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形:(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所谓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是指行政 机关认定事实缺乏主要证据,或者行政机关对相应事实认定存在重大错误,造成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致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无法成立。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在 法定审查期限内未能提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 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听证程序中相对人提交了足以推翻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的证据。(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所谓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有明显的错误等情形。主要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适用任何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 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 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其他明显缺乏法律规范依据的。(3)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所谓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出该 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要求。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缺少法定程序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的;行政机关以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的主要证据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收集的;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 补充证据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4)超越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具 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界限,行政机关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上述三大步骤前两步为程序性审查,后面一步为实质性审查。一般按照顺序进行,前面步骤审查不合格,便可不予立案。这样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防止把不该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进入到法院的执行程序。
四、 新形势下审查非诉执行申请应注意的事项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出来。行政机关大量非诉执行案件涌入法院同时也带来大量涉法涉诉信访风险。我们既要依法执行,又有防范风险 。如何利用审查化解和防范风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最现实的问题。浙江省高级法院曾与06下发指导性意见,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与执行专门予以规范。其中对城市拆迁,强制拆除等6类可能引发信访矛盾的案件暂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暂缓执行。虽然我省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浙江省的规定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在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重大疑难复杂以及严重影响相对人生产生活的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原则上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提前发现矛盾的症结,主动防范执行风险。对有信访风险案件,要及时合议汇报,并向行政机关解释取得理解,能不立案的尽量不立,但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合力解决。此外,实践中还有两类特殊案件需要审查执行,一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二是已过诉讼期限,但仍在复议中的非诉执行案。这二类案件因其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即具体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风险。针对第一类案件的审查更要采取谨慎态度,尽可能让行政机关利用自身的优势自己解决,确需法院执行的,可联合其行政执法机构共同参与协助执行,以利于化解执行风险。针对第二类案件,这种案件大多是由复议机关自身过错(如故意或过失致使案件超过复议期限)造成的,可通知复议机关尽快做出最终结果。此类案件没有立案的,暂缓立案,已经立案的,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