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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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卫辉市庞寨乡梨园一村
被申请人:王某某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1年4月29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对其下达(2010)卫民初字第1344号判决书,要求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026.6元。
三、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王某某收到判决书后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拒不偿还债务。2017年06月16日,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人风险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后,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进行网络查询,冻结银行存款共计2119.13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下落不明,现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46907.47元未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程序。
四、典型意义
在“执行不能”的案件中,法院执行人员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案件仍然执行无果。最终法院也无可奈何,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法院执行工作应集中精力执行那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执行、躲避执行、案外人员干预执行的执行不力案件。对于那些执行不能的案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并通过其他手段或法律渠道尽可能地对申请人予以救济。